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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是直接改判还是定产权份额
类型:继承专题 来源:  浏览 次 2010-04-20
 

案情  

先生的叔叔宋老先生没有子女,去世之后留下房产。宋老先生只有先生的父亲一个兄弟,也已经去世。现先生共有兄弟、姐妹三人,先生认为自己拥有继承权,应当享有该房屋的部分产权。

但是先生的哥哥宋**认为叔叔虽然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但是曾表示要将房子赠与自己,所以不同意分割。近期该房屋已经被划入动迁范围,先生拟作为产权人参与动迁。遂来律师所咨询,之后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享有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先生的兄弟、姐妹都应享有继承权,由于宋老先生没有留下遗嘱,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程序予以分割。考虑到先生与其妹妹已有住房,因此判定房屋归哥哥宋**所有,同时判定其哥哥宋**向宋先生和其妹妹支付65000元房屋折价款。

上诉

虽然根据判决结果看,原告算是胜诉,但一审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上是有问题的。法院在做出判决时除了支持和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之外不应当由其他判决。该案件中法院事实上已经代替当事人变更了诉讼请求,同时也没有充分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和所涉利益,从公平角度而言也是欠妥的。我们动员当事人上诉,当事人表示同意。

认为作为遗产的房屋由于已经被列入动迁范围,其实际价值并不能简单的以房屋评估价来确定。从公平角度出发,确定当事人在动迁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比较妥当,从而更能够体现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撤销了一审判决,直接改判支持宋先生的诉请,确认先生与其兄弟、姐妹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 

律师评案

一审法院对房屋估价之后直接进行折价补偿并做出了判决,这从民事诉讼程序上来说是有问题的。

该房屋已被列入动迁范围,一旦动迁,其实际所得可能与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存在很大差异。因此一审判决已剥夺了继承人更多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支持宋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归兄弟、姐妹三人更能够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婚姻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