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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程序】 一念之差:失去离婚索赔权
类型:离婚索赔 来源:  浏览 次 2010-05-06
 

案情

拿着一纸离婚判决书,丁利(化名)还是咽不下这口气。丈夫的背叛,使她的心灵受到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在她看来,和丈夫的离婚只能是对他一点微不足道的“惩罚”,而愈合自己的创伤,只能是向丈夫进行精神损害索赔。

20062月,丁利无意间发现了丈夫的一个小秘密——他居然背着自己又重新找了个“女朋友”,而且两人相识竟然已经很久了。尽管丈夫苦苦地哀求与忏悔,但对于要强的丁利来说,这仍然是一个无法接受的现实。随后,她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判决

在了解了整个事情经过后,法院极力进行调解,但丁利仍然坚持离婚。10月,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两人离婚。

拿着判决书的一刹那,丁利心绪万千,她不知道这样的结果对于丈夫来说究竟算不算是一种惩罚,但在静下心后,她才意识到,离婚了,对自己仍旧是一种伤害。而要弥补这种伤害,丁利决定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对自己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11月,丁利把起草好的诉状递交到了法院。然而,让她没有想到的是,这一次,法院却没有支持她的请求。以“错过了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时限”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析案

负责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目前,有不少已经提起离婚申请的夫妇,由于种种原因,无过错的一方往往在法院判决离婚后,想通过诉讼途径,再次对有过错方追讨“精神损害赔偿”。以为这样既可以“惩罚”对方,也可以弥补自己受到的伤害。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像丁利这样,作为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虽然有权要求前夫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换句话说,丁利提出离婚与要求损害赔偿必须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而不能在离婚后单独提起。否则,就错失了索赔权,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她的精神损失赔偿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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