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罗锅》历史剧曾经的热播,不仅让清朝宰相刘墉的名气渐大,其遗留在民间的墨宝似乎也跟着“走红”,以致多年前无人知晓的几幅墨宝,突然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同父异母的手足姐弟则因争夺墨宝继承权而打起了官司。日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墉的《头陀寺碑文》等四件墨宝继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由于墨宝本身不可分割,法院判决对墨宝评估作价,由本案原、被告双方按法定继承分享。
墨宝“现身”引出纠纷
2002年12月,江苏省内先后有几家媒体披露了淮安市楚州区某厂下岗职工程禾,藏有清朝宰相刘墉的《头陀寺碑文》、《陈仲醇晚香堂法帖》、《洞庭春色赋》、《中山松醪赋》等四件墨宝的消息。报道称:程禾系宋代理学家程颢、程颐后裔,其14世祖程晋芳是清朝乾隆年间翰林院编修,曾与当时为翰林院尚书的刘罗锅共事,且私交甚好。《头陀寺碑文》等四幅书法作品便是刘罗锅赠与程晋芳,并且由程家代代相传,四件墨宝均系玉版宣纸质,保存完好,距今均有200多年历史。媒体报道时还配发了程禾手持《头陀寺碑文》和该作品局部特写的两幅照片。
谁知该消息见报不久,竟引发了一场争夺刘罗锅墨宝的官司。
程禾则称,上述四幅作品是我母亲田秀英生前私人收藏,在她去世前,并未将这四幅作品交给我,现我不知道这四幅作品的下落,原告所诉关于刘墉书作数量不实,缺乏真实性,作品也未经鉴定,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据此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墨宝是否真实存在
审理中程桂梅等四原告向法院申请对上述四幅书作进行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但被告程禾以其没有上述书作为由,拒不提供书作的下落。本案审理的一大难点,就是诉争的四幅书作是否存在。对此,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
程禾称,原告起诉的所谓的刘墉书法作品仅是从报纸上见到的,原为我母亲私人收藏,
程桂梅等则认为,媒体报道此消息时,配有被告手持书作的照片,记者在报道中对四件墨宝分别作了介绍,每幅作品的长、宽及字数都有详细说明,被告声称四幅书作下落不明的说法完全不能成立,应该认定四幅书作现仍被被告持有。
最先报道程禾持有刘墉书作的某报社退休记者
某报张记者讲,
法院还查明,四原告系同胞姐弟,生父母为
被告代理律师则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认为,争议的四件书法作品是否客观存在对于本案有着重要的意义,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四幅书作为被告所持有,媒体的报道在证据类别上属于传来证据,其真实性取决于作者稿件的真实性,后者又取决于素材的真实性,该报道缺乏证据效力;
一审判决作价分割
楚州区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在其生父去世后,对其生父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且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原告在2002年12月见到媒体报道后,方知祖传的刘墉书作现在被告处,原告从发现遗产到提起诉讼未超过二年期限,故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主张被告处有四幅书作,但其中《洞庭春色赋》、《中山松醪赋》只有采写报道的作者一人证明在被告处看到,无其它证据印证,因此不能认定。另二幅作品《头陀寺碑文》、《陈仲醇晚香堂法帖》,采写该报道的作者和照片的摄影者均证明在被告处看到过,且有摄影者所拍照片为证,媒体所刊登被告展示书作的事实,证明被告拥有上述两幅书作,尽管其不提供作品原件,根据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应推定原告部分主张成立;原告认为书作系程氏14世祖程晋芳拥有并代代相传至被继承人
法院委托淮安市楚州区博物馆对两幅书作进行价格评估,该馆根据市场行情,结合已提取的书作照片分析认为:因无原物,根据照片来看,如果是真品,其中《陈仲醇晚香堂法帖》书于清嘉庆丙辰年,市场价格在6000-8000元人民币,另一幅《头陀寺碑文》册页市场价格在12000元左右。
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刘墉两幅书法作品的总价格以19000元为宜,作为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分别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告的上诉理由是:一审仅认定两幅书作及认定被告对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程禾是否持有四幅刘墉书法作品的问题,从上诉人程桂梅等提供的证据来看,其中《洞庭春色赋》、《中山松醪赋》只有一人证明在程禾处看过,无其它证据印证。另二幅作品则有二人分别证明看过,且有所拍照片为证,应予以认定。程禾否认该二幅作品的存在,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程桂梅等四人认为应认定四幅作品以及程禾认为原审推定其持有二幅书法作品是错误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关于该二幅书法作品,当事人一方主张系程氏14世祖程晋芳拥有并代代相传至被继承人
至此,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刘罗锅墨宝继承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