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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视角】本所统一回答: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类型:抚养权/费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10-6-30 13:06:36
 

在夫妻双方为争取子女抚养权的同时,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也是无法回避的问题,众多的离婚夫妇来所咨询,“万一离婚后,抚养费没了‘下文’,如何讨要?”、“能否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其实,不同的案件,应该给出不同的解答,因为个案情况不同,法院判决也会迥异。在此,笔者只能给出概括性的回答:

1、抚养费的给付包括给付数额和给付方式两方面。给付数额上,笔者在本站已有阐述。对于给付方式,本着当事人意志为先的原则,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酌情判定。可以是按月支付、按季度支付、半年支付,也可以是一次性支付。

2、一次性支付这种给付方式不以给付方同意为条件,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而言,确定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是针对给付人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活动状态很不稳定,日后难以执行的可能性较大这样的情况。

3、在认定一次性支付的能力时应综合考虑给付方的财产情况,除了其收入外,其他财产如存款、住房、股份等等也应加以考虑(有的给付人的收入情况很隐蔽,外人很难确知,但他拥有价值不菲的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轿车等)。

4、一次性给付的方式一般不会针对公务员等工薪阶层的人员,这类人员一般是按月支付。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