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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例】秦某诉赵某离婚案:录音锁定存款证据
类型:财产纠纷 来源:  浏览 次 2009-5-2 19:21:24
 

【案 情】

本案,本所律师代理秦某,案件在白下区法院审理。

秦某与妻子赵佳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1998年登记结婚,起初夫妻感情融洽,并生有一女秦某某。从2002年起,秦某下岗自谋生意出路后,夫妻磕碰不断,感情越来越差,常为家庭琐事争吵。

2008年初,双方矛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赵佳回到娘家居住,与秦某分居。

分居后,秦某与妻子多次见面,希望能够看在多年夫妻情分上,重归于好,然而毫无效果。200810月,秦某委托律师起诉,要求与赵佳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以及由赵佳保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多万元。

在起诉前律师询问时,秦某说,由于自己一向都将钱直接交给赵佳保管,没有别人可以作证,也不知存折的情况。律师认为,为防止赵佳矢口否认共同存款的事情,秦某最好的方式是将两人的谈话悄悄录音,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

在本所律师的婉劝下,秦某通过录音的方式,最终锁定了存款问题。

庭审中,秦某陈述,自己参加工作多年来的工作积蓄和下岗买断费均交给了赵佳,现在夫妻存款有10多万元,要求赵佳给付自己8万元。赵佳同意离婚,但否认双方有共同存款,声称自己手中无钱。此时,代理律师拿出一盘录音带,将录音播放,录音的内容显示“秦某与赵佳二人谈话”,谈到了是否离婚和10多万元存款的问题。

【判 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本案的录音在合法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正好在庭审中派上了用场,呵。录音表明了双方有共同存款10多万元的事实,且经被告赵佳认可是自己与秦某的谈话,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的的财产情况,作出了准予两人离婚,两人的共有房产归赵佳所有,赵佳给付秦某存款67万元的判决,该67万中,含有分割得到的5万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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