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审理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26)在京向媒体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这是自今年4月28日新修改的婚姻法实施以来所作的第一个司法解释。它将从12月27日起开始施行。
据介绍,最高院在婚姻法公布实施后不久即着手制定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除在法院系统调研外,高法还分别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政部、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听取了全国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后制定公布了这个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共有34条,主要对适用婚姻法中的一些程序性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规定。它对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及适用问题作出界定;对婚姻法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的含义及其与虐待的关系进行解释;对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作出了相应规定。
婚姻法新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这个司法解释对有权申请宣告 婚姻无效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主体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探望权属于婚姻法新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司法解释就当事人如何主张这一权利作出了规定。
婚姻法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当事人如何行使这一请求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项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向其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人说,本次司法解释注意保护弱势群体及无过错者的利益, 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准确及时地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和对适用法律做出判断,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据介绍,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内容很多,原有的司法解释需要清理。最高院今后将对婚姻法分批作出司法解释。
又讯 中国最高院今日公布了《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对同居、家庭暴力和重婚等的界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院副院长曹建民今天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解释》的 有关情况。他说,《解释》主要是对适用婚姻法中的一些程序性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将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及适用问题与重婚及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对是否构成同居,从双方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及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认定;对婚姻法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的含义及其与虐待的关系也进行了解释。
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则,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与处理。如男女双方未登记而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消婚姻的权利主体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以重婚 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提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提出。
《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权对于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应予处理。
关于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解释》规定,该项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而且必须是因为是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新华社报道说,曹建民表示,《解释》的出台,为保护公民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和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武器,同时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并适用《婚姻法》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离婚后无住处属生活困难
大洋网讯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但对于 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将自12月 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司法解释规定,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男女双方未登记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据介绍,这与以往对未经登记的情况除事实婚姻外,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做法有所不同。
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原则规定了无效婚姻的 情形。那么,哪些人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媒体公布的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将自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主体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即: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基层组织都可以提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出。
由于婚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限制他人过多地干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除重婚外,其余几种情形的无效婚姻,利害关系人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
另外,司法解释还对可撤销婚姻作出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司法解释还对“胁迫”做出界定,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意愿结婚的情况”。
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媒体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
将于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
这个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 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媒体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废除了高法以前公布的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相关司法解释。
过去曾有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如双方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期限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按现行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仍归一方所有。在这一点上,将自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与婚姻法保持了一致。
婚姻法修改前离异的父母可起诉争取子女探望权
探望权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那么在婚姻法修改前经判决离婚的双方,是否有权利探望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媒体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可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还规定,当行使探望权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双方当事人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离婚时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配偶索赔,而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天公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今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对当事人如何行使这一请求权,《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首先这项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其次,必须是因为是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如果不提出离婚请求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便无权提出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或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据介绍,自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理解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有些人认为这条规定可以适用控告“第三者”,或把配偶和“第三者”一起作为被告。根据立法本意,这些理解都不是正确的。
无过错方离婚超过一年将丧失索赔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天向媒体公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一 年后才向原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这项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在程序上,若提出离婚的为无过错方,则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的诉讼同时提出,否则即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也可以在应诉离婚之际一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时才提出该项请求的,审判人员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据介绍,由于婚姻法对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理解。有人认为可以在婚后任何时候提出,有人认为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将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知道法律的规定,自己决定是主张权利还是放弃权利。另外,司法解释还按无过错方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作出了相关规定,以充分保护
无过错方的权利。
离婚后无住处属生活困难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媒体公布的司法解释在界定“一方生活困难”时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指出,“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一方可用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
婚姻法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