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来说,任何不具有自然和物理属性的东西都可以改变,人的心理、习惯更不例外。但实际生活中,除了所谓“青梅竹马”型的婚配外,多数夫妻在相识相遇前已经成年、“成型”,都已经建立起自己惯常的生活轨迹和思维模式,好也吧,坏也吧,它多数已经基本“这样”了。如果对配偶不满,你有改变他(她)的可能或必要吗?
一、首先,改变配偶是否可能?
如上所述,一个人的身高、长相、肤色、遗传学基因缺陷等是他(她)的自然属性,要改变几乎是不可能的,“看不顺眼”,应该是婚前的事情。但一个人的脾气、学识、上进心、兴趣爱好、心理素质、不良嗜好、男人的谈吐、女人的气质等等却都可以改变。
“我的老公就是我改造出来的”。从心理学上讲,一个人在爱情中,或幸福的婚姻中,由于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和相关腺体的激发,因而主观能动性能被尽可能地调动,潜能会被极大地激发;因而,生活中遇到的哪些“化平常甚至腐朽为神奇”的“改造”配偶的故事才会经常发生。
如果你的配偶懒得改变,你要思考两点。
一是你自己没做到火候;欠缺改造技巧或耐心,比如及时奖赏的“激励机制”、耐心的“改造陪同”等。
二是你在配偶心目中的分量不够,你不足以让配偶“动起来”,燃起“突破自己局限”的热情。
第一种情况,你的持续跟进会取得很好效果。如果配偶的“恶习”非常严重,比如赌博、吸毒等等屡教不改,你可以通过居委会或警方的跟进,进行强制教育,这样的短痛胜于长痛。如果配偶有婚外不轨行为,你当然可以像好多案例中的那样,进行“忠诚协议”的约定,比如“嫖娼一次罚款5000元”“再与某某人来往,自愿离婚并将夫妻共同房产归对方所有”,但根据最近的某地法院的审判指导,这样的约定未必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就是说,这很可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然,至于其在婚内起到的“震慑”作用,你可以自己考虑,应该还是很有效果的吧。
第二种情况,你要自己权衡,如果你愿意在婚姻中维持或凑合,当然并无不可;如果你想结束婚姻,在协议离婚不能的情况下,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具体方法,可以咨询律师。
二、其次,改变配偶是否必要?
“横看成岭侧成峰”。辩证地看,甲眼里的缺点可能就是乙眼里的优点,反之亦然。在婚姻里,你不能太挑剔,就连《魔鬼词典》都说,“所谓‘错误’,就是别人与你不一样的地方”。
因而你要检讨自己:是否自己太挑剔?配偶到底有没有“改造”的必要?
婚姻里头千万不能把对方当成自己的“复制品”,强调“齐步走”,而是要保持其“原生态”的味道、“互补”的乐趣。
《婚姻法》从来没有将丈夫没有“上进心、事业心、男人味”列为男方的法定错误,也没有将妻子“没有气质、没有修养、没有女人味”列为女方的法定错误。《婚姻法》只列举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赌博或吸毒且屡教不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为法定的严重错误情形。
因而,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你要自己考虑好,不能改造且不能容忍的话,你当然有权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此时,你的律师会根据具体案情,分析你的婚姻状况。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