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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证据表现形式(五)当事人陈述
类型:离婚必读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08-4-22 16:22:24
 

当事人陈述,就是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对于涉诉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是离婚案件的主体,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当事人陈述具有虚虚实实的特点。

法官在采信该证据时,会将事人陈述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核实,只有当事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属于孤证,一般不会被法官采信。比如,一方声称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婚外情行为,因而主张离婚并索赔的,因单方陈述,且对方不予承认,因而不予认定。

什么叫“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的承认可分为审判上的承认和审判外的承认两种。审判上的承认,是指审案当时,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对方关于事实的陈述表示同意,一旦承认即可免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该承认的主体仅限于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等。

当事人的承认,要分清是在法庭调解的阶段还是庭审阶段,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调解阶段当事人自认或承认对自己不利的情形,但庭审阶段又反悔的,法庭应根据查实的证据予以判断。

换句话说,调解阶段双方为了达成妥协,达到调解目的,往往会违心地作出让步,作出全部揽下式的“承认”,如果最终调解失败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有权主张调解中的自认无效!这是会获得法官支持的!当事人要充分利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是否有权代替离婚当事人作出承认的表示呢?

这要看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对律师授予的权限。如果律师被特别授权,可以作出承认,如果是一般代理,律师就没有这种权利。

律师代为承认的问题,只具有程序上的意义,一般来说,律师在质证时,都会尽责否认对方的诉求和证据,以增加对方的举证压力和难度。

审判外的承认,是当事人在法院外对某些事实所作的承认。这种承认不能作为免除举证责任的根据,因其没有人民法院的参与,对法庭不存在任何拘束力。

一般来说,法官在判断承认时,必须审查承认是否系自愿,如果存在受欺诈、恶意通谋和重大误解的情况,则不能认定承认的效力。

要相信社会分工细化的道理,在作出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前,请先咨询专业律师!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