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那些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离婚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的人。某种意义上鉴定人就是法官的帮手。在我国,鉴定人属于诉讼参与人,在国外一般是将其纳入证人范畴,称为专家证人。
鉴定人与证人不同。鉴定人具有可替代性,而证人则不具有替代性;鉴定人必须具备某种专门知识,而文盲也可出庭作证。鉴定人可以被申请回避,却无法申请证人回避。
(二)、离婚诉讼中,哪些情况可以申请鉴定:
1、伤情鉴定,以确认家庭暴力。起诉前,报警并申请公安机关委托鉴定,也是可以的。
2、亲子鉴定,以确认亲子关系或婚外情关系,嫌疑方不配合鉴定的,不得强制,但可据此并综合其他情况,推定嫌疑方存在亲子关系。
3、价格鉴定,以确认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数额。笔者在代理离婚案件中,常陪同委托人申请做房屋价格鉴定。
4、录音鉴定,证明录音主体、内容真实。但录音最终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主要看证据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
5、笔迹鉴定,是文书鉴定的一种,可以证明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离婚协议、认错书、借条等书证的真伪。
6、病情鉴定,证明一方具有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从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对方有过错,或证明自己属于患者,须对方支付扶养费用。
7、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证明婚姻一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其结论可以为婚姻的缔结是否有效、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是否支持对方的离婚请求等提供依据。
随着司法技术的发展,更多的鉴定类型将在今后出现,目前南京市出现了男子性能力鉴定,其鉴定可为男方能否过正常夫妻生活提供结论,从而为是否支持女方的离婚请求,即越来越多的“性福案”,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鉴定程序
(1)申请时限
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举证责任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方提出申请鉴定,法院同意后,双方可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协商不成也可由法院指定。
(2)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笔者经验总结: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如果能够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法官一般不同意重新鉴定。另外,一方自行委托鉴定的,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其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是应当准许的。
(3)鉴定部门
确定鉴定部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鉴定部门,例如,最高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医疗纠纷鉴定,由医学会建立专家库,当事人可随机抽取鉴定。另一种是法律法规未对鉴定部门规定,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指定。离婚案中,法院一般都是根据情况指定鉴定部门。
(4)鉴定结论的审查和判断
对方、法官应审查鉴定书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①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②委托鉴定的材料;
③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④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⑤明确的鉴定结论;
⑥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⑦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鉴定人有责任到庭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提出的有关鉴定方面的问题。鉴定人应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官准许,可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法庭上也可以进行简单的鉴定,比如伤情鉴定,鉴定人可以口头向法院提出鉴定意见,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鉴定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必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补充说明或解释,这些说明和解释,应记入法庭笔录。
另外,如果数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相抵触,或鉴定人未能提出肯定的意见,或者法庭对鉴定意见有怀疑时,除可要求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外,还可另行指定再次鉴定。
相信社会分工细化的道理,在作出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前,请先咨询专业律师!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