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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证据表现形式(七)勘验笔录
类型:离婚必读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08-7-13 19:29:26
所谓勘验,是离婚诉讼中,审判人员为了查明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
离婚诉讼中,法院出动,进行勘验的,比较少见,但在财产面积较大,且属于不动产等情况时,法官可以进行勘验。
在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勘验人员必须出示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笔录应把物证或者现场上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客观情况,详细、如实地记录。在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应当庭宣读或出示勘验笔录和照片、绘制的图表,使当事人都能了解勘验的事实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当事人要求重新勘验的,可以重新勘验。
离婚诉讼中,勘验笔录与书证有相似之处,但并非书证,区别是:
(1)产生时间不同。书证一般是在离婚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过程中制作的;而勘验笔录则是在纠纷发生后,诉讼过程中,为查明事实,对物证或者现场检验后制作的。
(2)制作主体不同。书证任何人都可制作;而勘验笔录则是承办离婚案件的法官或法院指定的勘验人,执行公务依法制作。
(3)反映内容不同。书证本身就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外部表现;而勘验笔录是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再现,不能有制作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完全是对客观情况的记载。
(4)能否重作不同。书证不能涂改,也不能重新制作,要保持原意;而勘验笔录若记载有误,可以重新勘验。
(5)书证在离婚诉讼中常见,勘验笔录罕见。在此枚举,供特殊情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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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