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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如何处理?
类型:离婚必读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08-10-14 15:42:12
哺乳期后的子女一般指年满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此时,主张抚养子女方应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子女愿随其生活;
3、具有抚养能力。
具体说,具有下列情形,可优先争取直接抚养权: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母的直接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直接抚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条件,可作为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的意见,是指双方在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时,应征询子女的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已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因而尊重其意愿更利于其健康成长。当然,这不是绝对的,如果子女的选择对其成长明显不利,则不能一味从其选择。
父母的抚养能力,是指父母双方的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备教育子女的能力与时间。当然,父母的抚养能力是动态的,法官的判断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如果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但如果子女的生活环境变换频繁,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官会从严掌握。
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法院会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