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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类型:离婚索赔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08-8-25 15:25:48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包括实物、现金、有价证券,也包括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价值形态的转化,如婚前的存款转化成婚后的家具等实物。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部分财产哪怕在婚后取得或应当取得,也只属于一方所有。因为该费用(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具有人身性质,专款专用,不可分割。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在我去世后,我所有的财产只归小儿子个人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的遗嘱,就是适例。但是,要达到只赠与个人的法律效果,就要采用书面或录音等能够证明的形式,否则,视为约定不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钢琴、化妆台等与人身关联性很强的财物,分割时按一方财产处理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办案经验,这里的“其他财产”的情形主要是“约定财产制”下的个人财产。

法律允许夫妻约定“婚后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一方所有”,即允许以自愿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代替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便将来举证。  

离婚时要求将此部分财产按个人财产处理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对于该约定无法举证或约定不明确的,仍按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处理,推定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没有书面约定但诉讼时双方对口头约定的内容均予以认可的,当然也按一方财产处理。

案例

男方应女方要求,写下《温馨家庭守则》:“我的收入共家庭开支,老婆的收入供其自用零花”,后夫妻反目,闹上法庭,则《温馨家庭守则》有效,女方个人收入是其个人财产,男方的收入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析

我国《婚姻法》采用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婚后所得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为例外,故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提出主张的一方。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一般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不得以夫妻内部财产归属的约定,对抗婚外债权人,该债权人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已经知道该约定的除外。主张按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清偿的夫妻一方,对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的知情情况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将存在以共同财产偿还债务的风险。

另外,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相信社会分工细化的道理,在作出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前,请先咨询专业律师!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