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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股票、股份及债券如何分割?
类型:离婚必读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08-10-04 16:38:25
 

婚前持有上述有价证券,离婚时,本金部分仍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经营获利部分,也就是红利等,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后经营损失部分,仍由自己承担。

婚后不论是以共同财产还是借款从事上述投资活动,也不论以一方或双方名义进行,股票的增值部分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首先是协商,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如果是未上市公司内部股权,也可以将全部股权处理给原持股人,由原持股人补偿对方股权价值一半。

案例

原告:张男,职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李女,职业,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10月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03年,因外地工程启动,张男作为会计被外派,月尾回家一次。自2005年开始,张男常以工作繁忙为由不常回家。李女起疑心,经辗转打听,得知张男已有情人并同居。

李女非常伤心并多次与张男争吵。2006年,彻底失望的李女委托律师代为起诉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张男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家中股票的分割产生分歧,A股票1万股系李女婚后以自己名义购买,现市值98200元,风头正盛,张男要求分得相当于股票价值一半的现金即49100元人民币,而李女认为该股票一直是自己在操作,对方坐享其成有失公允,只同意按购价分割。

本案,法院的最终判决为:A股票共1万股,原告张男和被告李女各分得5000股。对于上述判决,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