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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可否请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
类型:离婚必读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08-10-04 12:12:39
条件:不直接抚养方离婚后境遇发生重大变化
如果父或母能够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可以请求减少或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但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回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一方离婚后有权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支付,但同时,法律也赋予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当事人在程序上该如何走?
程序:以被抚养的子女为原告
一般来说,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子女为原告,以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为法定代理人,以另一方为被告,直接抚养方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诉请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