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江**,男,
被告:周**,女,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一女江**归女方抚养。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1年底通过网络相识相恋,在未作全然了解的情况下,双方于
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反差巨大,除在生活习惯上互不兼容外,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女方除向原告要钱,对原告漠不关心。夫妻冷战热吵交替,矛盾频繁。被告常在吵闹后离家出走,还经常对原告父母恶语相加,给原告的家庭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
原告因实在无法忍受此生活状态。迫于无奈,于2005年底正式分居。原告先是暂住父母家,后因被告经常搔扰,严重影响原告父母健康(父患心脏病后期,三次病危住院,母单眼失明),原告遂于2006年自父母家搬出,并独自租房居住至今。
被告明知夫妻感情早已无可挽回,2006年,被告多次提出“感情没了”,要求“谈离婚的事”。原告因顾及影响,力求协议离婚。但因被告要求原告净身走人,过于苛刻,遂协商未果,原告被迫起诉。
第一次起诉时,被告恶意拖延,一改过去“主动要求”离婚的态度,以原告“遗弃孩子”为遁词,借自身过错再来博取法官同情,至于对对方的巨大伤害和夫妻感情严重不和,以及早已正式分居、感情已到尽头的事实,视而不见。
第一次判不离后,原告的离婚决意只有加强,没有丝毫动摇!双方关系也在进一步恶化、仇化,原告在等待中煎熬,只求二次诉讼的时点早日到来!
原告认为,双方婚初就矛盾频繁,至今已分居多年,该婚姻纠纷经双方家长、单位局领导等多次调解,均无任何起色,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强行维持“空壳婚姻”关系,既不人道,也徒生怨恨!现原告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六个月期满后,即再次起诉,只为表明不可逆转的离婚决意!
恳请法院查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
此致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注】第二次诉讼时,本所律师接受委托
宋联民律师 办案文件(起诉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