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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都是香港居民 是否可以在内地起诉离婚(香港离婚管辖权问题)
类型:涉外离婚 来源:律师所 宋联民律师   2009-1-24 13:17:55

 

    六年前,南京某中学英语教师周女士与一位香港居民在香港进行了公证结婚,但结婚不到半年,他的丈夫就有了外遇。

  如今,已取得香港临时居民护照的她,想在南京起诉与丈夫离婚,但又怕因此而失去香港居民的身份。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4月14日(84)法民字第3号《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港澳同胞离婚诉讼特殊管辖所作的规定。周女士可以在娘家南京起诉离婚。

因此,律师认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内地居民、香港居民与香港居民离婚,如果婚姻缔结地在内地,像周女士一样,可在内地起诉离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香港的居民身份不会因为离婚而取消。

   宋联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