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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例】婚前承租权婚后转化 房产分割证据是关键
类型:本站新闻 来源:律师所   浏览 次 2010-11-18 15:53:35

离 婚 答 辩 状

答辩人:赵**

应瑛起诉赵**离婚一案((2010)鼓民一初字第417*号),被告赵**答辩如下:

原告同意离婚,但原告在诉状上所述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被告一直辛辛苦苦赚钱养家,无可指责,而原告自结婚至今,从未上班,无所事事,通过在网络上玩弄年轻男性,来寻求感情寄托,这才是导致夫妻矛盾的根本原因。

1、首先,导致夫妻矛盾的过错不在被告方面。

原被告双方自1997年结婚至今,20007月育有一子赵*,一直以来,都是男方赚钱养家,但自2003年婆媳感情恶化,以及自从2005年始,被告发现原告上网与异性聊天,语言暧昧之后,就产生了家庭矛盾,被告多次规劝无效。              

20089月,被告查看其电脑发现,男性网友72名,聊天内容不堪入目,内容涉及性爱,在现实生活中,也与众网友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用多个手机号码与不同网友联系。原告这种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婚外情行为,才是导致夫妻矛盾和原告起诉离婚的内在原因。

2、被告整日忙于工作,没有婚外情。

被告因为工作关系,和诉状上所指的本小区一名女子同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上有接触,但原告女方在自己的婚外情事实为被告察觉后,认为被告也会搞婚外情,就对被告进行排查,无端猜疑,并对该女子辱骂。迫于无奈,被告带该女子上门沟通解释,但原告不顾影响,出手打人,不必要地把事情扩大化。原告无端生事,导致被告无法做人,极为恼火,在逆反心理下,就对根本不存在的婚外情“故意”承认,该陈述明显与事实不符,原告虽然偷录,但一份电子证据(孤证),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三、男方名下的蓝山国际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态。

婚后男方名下的房产,是男方婚前,也就是93年的承租权转化而来,虽然99年(婚后)因为原承租房产拆迁而重新安置承租房(另补5.7万),但新的承租房仍然是婚前出租房转化所得。0311月承租房拆迁,被告再次因为承租权,获得了货币补偿款约41万(416220.09元),这笔钱来源清晰,是被告的婚前承租权一路转化而来,因而属个人财产无疑。

0311月,因拆迁,被告打算购置自己单位开发的江南名府,当时购入价是45万(456375.5元),购买时,除使用41万的拆迁款,还使用99年的拆迁补偿款4万元,但因为婆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再加上实名购买本单位房产不便,故被告委托母亲王**代办手续,以其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王**仅仅是代办手续,因而购房款由被告亲自支付,043月出售该房产,售房款也全部打入被告名下。

049月,被告以56万的价格将江南名府出售,准备以59万的价格,购入蓝山国际房产,由于母亲王**曾将其自己名下房产“建康花苑”赠与被告的哥哥,故王**在次子(被告)购房时,资助被告3万元。

本案原告自结婚始就一天班都没有上过,无任何收入来源,被告虽然在开发公司任职,但只是专职司机,标准工资至今仍只是2千块钱,近两年加上1/年左右的奖金,大概是3万块钱,这笔钱要用来支付全部家庭成员的开支,非常紧张。

虽然被告曾购买车位和车库,但购入价和售出价之间的差价,也都用于家庭,所剩无几。

所以,原、被告双方对于蓝山国际房产,并没有使用婚后所得,被告在婚后虽然名下现有一处房产,但属于婚前承租权的流转,且过程清晰可见,虽然婚前承租权几经辗转,但根据最高院处理婚前财产“万变不离其宗”的原则,其价值形态的变化,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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