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联民律师‥引言】1
离婚案件不涉及第三方,这是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基本原则”,三方共有房产,离婚时怎么处理?本案,孙女士在法院调解离婚后,委托律师再上法庭, “曲线诉讼”的结果是获得了变价补偿。
案情录—— 婚后添名
原告:孙女士,
被告一:刘先生
被告二:刘老先生(刘先生之父)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2000年之后,孙女士与刘先生相识,并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度生活甜蜜,并居住在刘先生父母购置的100平米的婚房内,该婚房的产权登记人为刘先生与父亲(刘老先生),该房屋的按揭贷款一直由刘先生父子向银行偿还。
2005年,为对过门的媳妇表示诚意,刘先生父子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婚前的房屋产权证上添加孙女士为产权人,确定小夫妻、刘老先生(父亲)各占产权的1/3。
今年2月,夫妻俩感情破裂,孙女士提出离婚。由于是第一次打官司,不熟悉法律程序,孙女士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后,因一处房产没有分割,双方再起纠纷,孙女士只好委托律师,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析产。
上法庭——争议焦点
法庭上,刘先生父子称,系争房屋是父亲为改善家庭住房条件而购买,目前仍欠银行贷款20万元,孙女士如愿在产权证上“添名”后,又要将公公的产权份额去掉,由此引发争吵直至离婚。因孙女士没有出资,故其不应享有份额,不存在析产问题,但夫妻一场,自己自愿补偿5万元。
原告辩称,离婚原因并非如被告所述,且不同意被告提出的补偿方案。
审理中,被告认为系争房屋市场价为每平方米8500元,孙女士对此价格持有异议,律师找华侨路房产交易中心的朋友帮忙询价,得知价格“差不多”,孙女士最终接受了被告的报价。
下判决——女方胜诉
雨花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终于下达,刘先生父子应支付孙女士诉争房产1/3份额的折价款21.6万元,房产归刘先生父子所有,这与律师接受委托时预期的结果基本吻合。
律师谈——本质上视为赠与,可在离婚后再次起诉
本案是在法院调解离婚后,因房屋权属问题,再上法庭的典型案例。
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但因双方对于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第三方)的共有房屋如何处理,达不成意见。根据法院的常规办法,离婚案中一般不追加第三人到庭,因而,离婚调解协议对于该处争讼房产不便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在离婚后再行起诉。
这种案件,在案由上,叫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本案中,该房产原系刘先生父子俩的财产,后增加孙女士为产权共有人,并确定孙女士也占有同等的1/3份额,此时,该房产的所有权起了变化,由“二人共有”变成“三人共有”。
孙女士没有出资,但取得了房产的部分产权,这在《物权法》上叫作什么呢?因为双方没有交易、孙女士没有支付对价,但取得了部分产权,因而只能视为男方对她进行了赠与。现孙女士与刘先生离婚,孙女士要求分割房产,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共有人之间如何处理?该按揭贷款的借款人虽为刘先生,但属于该处房产的共同对外负债,共有人在共享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共同债务,故孙女士也应承担尚欠借款的1/3,在房屋折价款中扣除,具体计算一下,孙女士的实际产权余额为:(85万÷3)-(20万÷3)=21.6万。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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