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首页 》宋联民离婚律师团 》文章内容
(一)数千万元公司股份“赠与无效”案
类型:宋联民离婚律师团 来源: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   浏览 次 2015-1-26 16:47:13

南京佟女士(本地人)和丈夫赵**(山西人)是东南大学的校友,四年求学期间因为共同加入一些社团,彼此结下不错情谊,临近毕业,赵**向佟女士吐露爱意,佟女士对其也感觉不错,遂接受了对方。

一桩姻缘就此成就。2002年,双方步入婚姻殿堂,次年生育一女。

**虽在南京求学,但他老家在阳泉市,山西省一个产煤的地方,赵**的父亲是运煤行业的一个小老板。煤炭行业那些年一直红火,富裕煤老板比比皆是,他遂产生通过煤炭发家的情结,要说服自己的妻子佟**和他一起投资煤矿,成为新一代的晋商。

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在埋藏黑金的山西煤矿行业,赵**几个华丽转身后,的确实现了梦想中的暴富——收购小煤矿再退出,置换出近千万元利润,然后再参股中型煤矿,再投资……佟女士眼里的赵书生变成了煤老板。而在富裕后,赵**也没让妻子失望,他开着宾利载着佟女士在老家拜亲访友,甚是风光。

而因为产业结构的问题,煤县污染严重,时常雾锁山城。而佟女士又于2006年底再次怀孕,她不想在这黑雾缭绕的产煤区待产,就在2007年初回到南京保养身体。

佟女士虽然此时在地理上和丈夫产生距离,但通过手机和老公频频联系,感觉心距没变,夫妻恩爱依旧。

“我老公的一切,都是用我父亲的遗产投资做大的,所以我信任他,认为他会珍惜夫妻的缘分,绝不会忘恩负义,但没想到他居然那样对我……”直至离婚诉讼,佟女士一提起丈夫感情上的背叛始终哽咽,无法在道义上原谅老公。

而在夫妻分居的那段时间里,赵**忙的脚不沾地,以他的智商和勤奋,逐渐在煤都商界风生水起,2007年底,因之受到多因素影响,山西省煤炭业大洗牌,赵**抓住机遇,通过倒卖煤炭资源使用权证,几番成功换手交易后,他吃差价获得的溢价款高达数千万元,此后逐渐拥有上亿家资。

而在2008年初,因为儿子出生后健康状况一直欠佳的佟女士并未立即赶回山西,而是多次催促老公赵**抽空回家小聚。

与此同时,由于中、小企业市场竞争的劣势以及煤炭企业频频出事带来的关停并转的行业风险,雄心勃勃的赵**决心参股一家大型的煤炭矿业公司。

很快,在同行介绍下,赵**拟出资4000万元,按每股约8元单价购入当地准备IPOA煤矿500万股股权;A煤矿在上市前也正亟需要筹资扩股,双方合作意向明显。

最终,赵**通过一个朋友运作,以每股5元单价达成交易,出资4000万元最终持有800万股,占煤矿公司20%的股权比例,并且签署了《投资入股协议》,此后办理了一系列的手续,如验资、增资、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登记。

2008年底,佟女士突然在无意中获悉老公赵*对公司减持股权,她不清楚出了什么状况,又意识到这一年来自己忙忙碌碌照顾儿女,夫妻聚少离多,又有半个多月没见老公的面了!

打电话。佟女士关切地询问老公的公司近况,赵*措辞含糊,给出似是而非的解释,说是因为公司要IPO(股份公司首次向公众募集资金),应公司要求,一人持股过多对公司不利,股份要相对分散,所以他并不是减持,只是委托几个朋友代持股份,目的是为了保持公司名义股东的分散。

2009年初,公司上市还没有具体时间表,但佟女士终于知道了老公撒谎的真相,工商登记显示,老公赵*将其四分之一的股权(公司全部股份的5%)通过股权赠与,转到一名叫何某的女子名下。而对于该A公司的发起人之一何某,佟女士略有印象,在去年底的公司年会上,数个发起人聚餐时,佟女士也参加了,当时何某(女)还亲热称呼她佟姐

通过咨询律师,佟女士得知委托持股是股东与非股东之间内部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由非股东显名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股份,实际出资人则隐名,造成实际出资股东与工商登记的股东不是同一人;委托人以私底下签署的《委托持股协议》牵制名义股东(受托人),秉其意志行事。

而赵**签署的是《股权赠与协议》,从字面上看,明确表示将股份无偿赠与原A公司的发起人之一何某,按照《民法通则》、《公司法》相关规定,赠与股份如果在表面上不存在违法或欺诈等意思表示瑕疵情况,则赠与有效,除非佟女士作为合法配偶对赠与提出异议,提起确认之诉。

佟女士心情阴郁,出于女性敏感,她现在很清楚,赵*起码是在未和她商量的情况下,作出了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至于他和何某之间究竟有些什么,她不敢妄评,但心有隐忧。

在向老公再次求证未果甚至打电话也开始遭拒后,佟女士夫妻关系明显有了裂痕。佟女士陷入矛盾和纠结中很长时间,最后她决定以赵**配偶的身份(单方的名义)起诉何某,诉请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为审慎起见,笔者建议佟女士在起诉前查明赵*股份赠与的真正意图,究竟是真正的商业操作手法还是另有玄机。

很快(大约一周时间),私下里的调查传来了消息,赵*和涉案的何某关系暧昧,多次在夜晚同入阳泉西郊某二层小别墅里,凌晨一起驱车前往公司。

心底担心的丈夫背叛,此时已变成铁板钉钉的事实。律师看得出,老公的不忠,令佟女士显得比起初得知损失公司股权要难过的多。

20096月,笔者与佟女士同赴山西省阳泉市。

根据《山西省高院和中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太原市中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鉴于本案涉案标的已经高达1000万元,所以一审立案即在阳泉市中院,律师起草诉状,将佟女士的丈夫赵*(第一被告)、第三者何某(第二被告)诉上法庭,提出两项诉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两被告签署的《股份赠与协议》无效;

二:请求第二被告何某返还该A煤矿公司5%200万股)股份。

作为原告方,我们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另外,尽管我国《公司法》未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赠与股权须经配偶同意,但《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更何况,再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被告二何某在明知赵*有配偶的情况下,未征求配偶佟女士意见就擅自接受赵*的巨额馈赠,对于侵犯佟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主观上存有推定的恶意

何某本人并未出庭,她委托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以下几点抗辩意见:

1)赵*在投资入股A煤矿公司时,何某居间介绍,赵*名为赠与5%的煤矿股份,实为支付居间介绍费。

2)因为赵*不是公司发起人(原始股东),他投资公司时,公司股价拟定为8元一股,是何某运作公司内部关系,以优惠价5元最终达成交易,同时,何某帮助赵*在与公司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中还设置了一些对赌回购的条款,协助赵*考虑如果企业上不了市,投资金该如何安全退出的问题。

作为佟女士的代理人,我们指出,第一、二被告之间假设存在有偿的居间关系,也应有书面的居间合同存在,同时,何某是否帮助赵*起草投资合同条款,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即便能证明也不构成对价关系,所以,第二被告所谓的名为赠与,实为对价的说辞无任何证据支持,法庭不应采纳。

*作为第二被告,身份有点尴尬,他没有委托律师,只身上庭,却和第二被告何某代理人的抗辩观点“暗合”,认为当初存在商定的居间协议,并且有人证证明,只是因为朋友关系融洽,所以他口头承诺将自己四分之一的公司股份转给第二被告。开庭结束后,赵*表情悻悻的走出法院,视身旁的佟女士为陌路。

庭后,我方对赵**的调查继续展开。

考虑到再次开庭前,对方有贿买他人做伪证的可能性,必须补强我方证据,加强证据对抗,我们建议佟女士在捉奸的同时直接报警取证。

第二次开庭,对方果然申请了一个证人张某(该公司中层职员)出庭,该证人的证明对象是:在公司的听到两被告商定了关于约定5%的股权作为居间费的事情。

对于对方这份证据,我们抛出杀手锏男方的婚外情证据,也即把警方的《接处警记录表》作为书证提交给法庭。我们的抗辩观点是:

1.两被告存在非法的两性姘居关系;

2.退一万步讲,假设两被告的姘居关系“不存在”,双方的交易合同也是重大商事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单纯依赖证人证言这种民事证据(且是孤证)来予以证明。况且双方的姘居关系已为警方《接处警记录》所证明;

3.*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同时援引《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在证据面前,赵*在法庭上始终回避妻子质问的眼神,等于变相承认了和第二被告姘居的事实。

在法庭最后的辩论阶段,律师指出本案的案情基本已经查实,第一被告作为有合法配偶者,和同居的第三者签订的《股份赠与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侵犯合法配偶的财产权,应认定无效;而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财产也应予返还。

一审以佟女士胜诉告终。

两被告均未上诉,法院以强制执行方式,通知工商部门协助执行,将赵**转出的四分之一股权(约合1000万元)重新变更回赵*的名下,并重新办理了变更登记。

下一章   死磕之诉——戳穿对手“虚假诉讼”案

本文系宋联民律师团办案笔记《赢在法庭》系列文章之一,正在结集出版;非经宋联民主任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