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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案件接待中,当事人最关心的是判离与否的问题。

    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离婚案件一旦进入法律职业者的视野,不管他是律师还是法官,他都必须首先考虑:案件能不能判离,为什么能或不能判离。这就是适用标准的问题。只有把这个问题解决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的处理才能进一步展开……

与“判离的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系统分析整套婚姻法律法规。实践中,律师代理案件,不仅要考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更多的时候,根据具体案情,还要适用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最高院出台的这两个司法解释共计六十三条,可操作性比《婚姻法》要具体的多,所以,“六十三条”的适用频率更高。
    另外,最高院还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以及其他方面如缺席审判、涉外执行等等的具体审判指导意见。
    除了全国统一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一)、(二)》及其他指导意见外,近年来,随着各地离婚案件中种种复杂情况的出现,各省高院纷纷出台或准备出台相关的《处理离婚案件的指导》。这些审判指导意见下发后,就起到了统一一审、二审的作用,成为处理离婚案件的“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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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对判离的“标准”是怎么具体规定的?

《婚姻法》32条规定的内容: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解读新《婚姻法》第32条
    这条是关于离婚标准,也就是“判离与否”的主要依据!
    首先,该条第2款“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明确了“判离与否”的根本和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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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分析四种法定离婚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构成重婚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关系;二是长期同居。
    重婚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构成重婚,不仅配偶方可以起诉离婚,还可以自己直接到法院起诉重婚方的重婚罪。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求: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以6个月期限来认定,但也有3个月即认定的判例。新婚姻法出台后,只有此种情形能构成非法同居;双方均系未婚同居,不再视为非法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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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联民律师解读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了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十四种情形。

    最高院1989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了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十四种情形。其实,它列举的这十四种情形,除了第七、八、九、十、十三与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列举的前(一)、(二)、(三)、(四)种情形相重复的外,剩余情形都属于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列举的第五种情形,即(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重复条款上面已述,下面列举剩余条款。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去年,我们经手过这种离婚案例。
    首先,谈谈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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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方在特殊时期(如孕期、产期等),男方起诉离婚的,法院会判离吗?

    女方处于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确有受理必要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感情无法谅解、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比如虐待不堪忍受、一方对对方有威胁生命或人身安全)等情况,法院可以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如果男方起诉时隐瞒了女方的上述情形,并且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于上述特殊期间,此时除女方有上述重大过错外,法院仍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起诉。如果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这些特殊期间的规定旨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也是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因为女方生产属于大自然的分工,关系到人类的未来,法律不得不对此作出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