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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要具备哪些条件?

1、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离婚协议本质上是一份合同,它需要双方都具有“缔约能力”,即表达自己意思和意志的能力。正常的成年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署离婚协议当然没有问题。

2、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合法婚姻关系是指,双方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的夫妻关系。

3、离婚是双方完全自愿的。

双方完全自愿,是指离婚的意愿是双方自己决定的,没有外力的胁迫。

4、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办手续时,登记机关会审查双方是否就财产和子女问题达成一致。如有欠缺则令补正。

5、只能去一方或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目前,离婚登记仍实行“属地管理”,要求双方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如果一方或双方打工在外,也要回原籍办理,经常居住地一般不予办理。在这一点上,协议离婚与起诉离婚是不一样的,起诉离婚可以在外地进行。

6、双方必须亲自、同时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他人代办离婚手续的,属于违法行为,也是严重缺乏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行为,因而离婚登记属于无效登记,任何一方反悔,都可能导致撤销登记的可能,从而出现婚姻关系得以恢复的尴尬局面。

一个小小的离婚登记手续问题,官司差一点就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宋联民律师在此再一次提醒当事人,一定要相信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道理,凡作出任何有法律意义的举动前,最好咨询一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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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有什么后患

为尽快摆脱围城困扰,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部分,只写下了“财产已分割完毕”的字样,别无其他约定。这样的条款,离婚登记机构是不会反对的,但事实证明,在分手后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一方可能“意外”发现对方还“理直气壮”地持有其他共同财产,当要求重新分割未果时,离婚夫妻可能就此再燃“婚外硝烟”。这种情况,常见于家庭财政大权平时被一方掌管,该方利用配偶“信息不对称”的劣势,表面上,将配偶知晓的财产明细列成清单,并放在“桌面上”友好协商;暗地里,则封锁配偶不知情的其他财产消息。只须等协议一签,自己就完成了“圈钱”阴谋。如果阴谋不幸暴露,只须高举““财产已分割完毕”的约定作为挡箭牌,信誓旦旦地声称对方当时知晓这笔财产,而且放弃也是自甘自愿的。其中真正的是与非,第三方还真的不好判断。争议发生后,吃亏一方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因为正常来讲,“财产已分割完毕”的约定只能解读为: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均已清楚、明白家庭共同财产的种类和数量,对分割比例也不持异议,“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比例和数量” 虽有悬殊但却是双方自愿所致。因而一方离婚后以受对方欺骗为由,“要求反悔并重新分割财产”的,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欺骗”事实,法律上一般不予支持。

所以,在不清楚家庭共同财产的确切种类和数额的情况下,条款不可随意,如果要把家庭共同财产状况查个明白的话,律师的介入调查,还是非常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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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的约定保险吗?

该条款下出现的风险,与财产已分割完毕约定下出现的风险类似。如果离婚时一方隐瞒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对方才发现的,因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而一方名下的隐藏的存款、房产、股票等等财产就可能被一方卷走。

案例:

原告:吴某,女,住玄武区某处

被告:厉某,男,住玄武区另处

案由:离婚后财产争议

案号:玄民一初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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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案】

离婚协议最忌讳的是不列出财产明细,只作出模糊约定,此时一方有心隐瞒财产,吃亏一方就会很被动。本案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就是一例。建议你在你作出任何具有法律后果的行动前,最好咨询一下你的律师。

在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前,请先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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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登记机关——相关信息知多少?

很多咨询离婚的当事人说,她(他)不大敢进民政局的门,就像小时候做了什么错事似的,很窘。其实这真的没什么。目前,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服务水平和态度有明显提高,办事流程较为规范。当事人手续齐全的话,半个小时内即可完成所有办理离婚的手续。

律师曾陪同许多当事人赴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因而,对婚姻登记机关有直观的认识。下面简单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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