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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不离子女”——你理解吗?

    对此,当事人只须记住“血缘定终身”的规则。离婚后,父母子女之间的监护权及亲权依然存在,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双方相互继承的权利,均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及其再婚与否的影响。

   “血缘定终身”的例外情形是:如果离婚后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即办理收养登记的,则拟制血亲关系建立,自然血亲之间的抚养、赡养、继承等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适用亲子关系。

    单亲家庭子女侵权致使他人受到人身、精神伤害的,父母双方仍是法律上的责任人,此时仍可将其父母双方列为被告;判决未成年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双方垫付,此时,父母双方因离婚,经济上各自独立,但对于法院判决的赔偿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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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支付多少抚养费?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无法回避这个问题。

首先要明确抚养费的“结构”。父母应支付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由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作出判决。

其次,从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角度出发,即便是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用达成了协议,或法院作出了硬性判决,这也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给付抚养费的,应举证证明两个必要条件: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子女的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有其他理由;
2、  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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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双方均
要求抚养,如何处理?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
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可以协商
由父亲直接抚养。如果父亲主张直接抚养
,一般应当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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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均
要求抚养,如何处理?


    哺乳期后的子女一般指年满2周岁的
未成年子女。此时,主张抚养子女方应举
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1、  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  子女愿随其生活;
3、  具有抚养能力。具体说,具有下列情
形,可优先争取直接抚养权:已做绝育手
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
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
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
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
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
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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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可否请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

    如果父或母能够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可以请求减少或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但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回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一方离婚后有权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支付,但同时,法律也赋予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当事人在程序上该如何走? 

一般来说,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子女为原告,以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为法定代理人,以另一方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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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能否变更?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的,应予准许。协议不成,一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存在需要变更的正当理由。

   法院审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纠纷,首先应当调解,调解不成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为变更理由充分,予以变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直接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健康确有不利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例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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