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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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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17条,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由下列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离婚时,这些工资都可以要求分割。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由于该条情况复杂,本站律师在即将出版的《离婚完全手册》中有详细解析。
3、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由于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尚未实现价值的收益不能予以分割。
除著作权外,知识产权还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处理方法同上——离婚时分割,必须明确可以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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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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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的婚前财产。
包括实物、现金、有价证券,也包括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价值形态的转化,如婚前的存款转化成婚后的家具等实物。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部分财产哪怕在婚后取得或应当取得,也只属于一方所有。因为该部分费用(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具有人身性质,专款专用,不可分割。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在我去世后,我所有的财产只归小儿子个人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的遗嘱,就是适例。但是,要达到只赠与个人的法律效果,就要采用书面或录音等能够证明的形式,否则,视为约定不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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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隐瞒共同财产,另一方该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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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比较常见。这多见于一方掌握家中经济大权,或生财有道,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的情况。
案例:
原告:女
被告: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受诉法院:南京某区法院
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2000年1月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05年女方发现男方利用涉外工作之便,与韩国女子***发生婚外恋情,夫妻双方遂起纠纷。
2007年10月,因夫妻关系未能改善,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干。被告承认婚外恋情的事实并主动补偿原告。
2008年3月,原告从朋友处得知,被告在离婚前曾私下从事外贸生意,利润可观,尚有数额庞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依法分割,原告愤怒之余,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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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所有”的承诺,有无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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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常出现此类情况。一方家资颇丰,在婚前或婚后,正式或闹着玩地写下“我婚前银行存款的一半(或其他财产)将在婚后归老婆(或老公)所有”的字据。这种情况有效吗?
《婚姻法》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制”,一方自愿将婚前财产转化为婚后共同所有的,这种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为避免“一时头脑发热事后又反悔不承认”以及便于将来举证,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内容具体确定,如果无法举证或约定不明,仍按个人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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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以婚前财产用于购买债券或储蓄产生的利息,离婚时怎么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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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问题颇有争议,律师对这个问题曾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和资料检索,发现,这个问题有很大争议且无全国统一标准,各省高院的审判内参也很不一致,因而无法给出一概式的回答,要具体省份具体分析。
从物权法角度看,财产的收益属于孳息的范畴。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主要指果实、动物的产出物及按通常使用方法获得的产出物。后者主要包括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根据物权法原理,孳息应归物之所有人。
但结婚的事实往往导致个人与家庭的财产相互渗透:夫妻虽有分工不同但实际都是在为家庭做贡献,一方从事经营投资就意味着对方在其他方面要对家庭作出更多付出与维护,此时投资收益就要按共同财产分割。因而判断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根本点就是看对方是否对该收益部分作出了直间接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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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股票、股份、债券如何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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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持有上述有价证券,离婚时,本金部分仍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经营获利部分,也就是红利等,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后经营损失部分,仍由自己承担。婚后不论是以共同财产还是借款从事上述投资活动,也不论以一方或双方名义进行,股票的增值部分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首先是协商,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如果是未上市公司内部股权,也可以将全部股权处理给原持股人,由原持股人补偿对方股权价值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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